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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提姆

有點潑冷水不過總不能被情緒沖昏頭

前天奧運男雙羽球勇奪金牌大家很開心,因而產生集體慶祝的情緒與需求,隨之而來的供給是鷹眼判定系統影像的各樣出版品和商品,甚至出現透過集體慶祝來替商品行銷和包裝的手法。

我們都需要找到情緒出口以及社會集體的認同感,因此舉國歡騰式的商品行銷和包裝一直以來都合法且有效,不過鷹眼判定系統影像的重製品就是另一回事了,因為在我的認知中這個影像是奧委會的智慧財產權。


所以我去奧運官網的分頁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,當中很清楚的表明如非奧運會的特約贊助商,或未經奧委會認可,不得在商業活動中提及奧運,或使用其標誌作宣傳,否則會觸犯版權問題。日本政府向國際奧委會(IOC)承諾,將遵守《奧林匹克憲章》,保護所有與奧運會相關的知識產權。


當中有另一份文件〈Brand Protection Guidelines〉詳述了智慧財產權的細節,其中有三件事情和這件事情相關因此拉出來跟大家分享,分別是智慧財產權申明、被允許使用的單位和智慧財產權範圍。


首先說明奧運會和殘奧會相關的標誌、名稱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是奧委會(IOC)和 殘委會(IPC) 的專有財產。並且這些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已經交由2020年東京奧運會日本委員會,目的是確保2020東京奧運的順利運行。未經授權使用、濫用或盜用與奧運會和殘奧會等智慧財產權被視為埋伏行銷,這個行為不僅侵犯了智慧財產權,更導致其他贊助商和不同管道的贊助資金減少,可能嚴重影響奧運的運作,阻礙運動員發展。因此日本政府有責任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。


再來允許使用2020年東京奧運會商標和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單位如下 1.2020 年東京奧運會官方贊助商、轉播權轉播商 2.主辦城市、主辦政府、主辦地點 3.媒體機構,如報紙出版商、電視台、雜誌出版商等(僅用於報告目的) 4.日本奧委會,日本殘奧會委員會 5.地方和市政府(僅限奧委會提供的項目) 6.其他被主辦方認為適合使用的其他組織/企業

最後則是智慧財產權的範圍,當中包含奧林匹克標誌、帕拉林匹克標誌、2020東京奧運標誌、2020 年東京奧運會的名稱、2020 年東京奧運會的吉祥物、形象圖、項目標誌、座右銘、獎牌、火炬、競賽影像以及與奧運會相關的術語、和語音通訊。上述都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,不得隨意使用。


〈Brand Protection Guidelines〉後續還說明了法律引用、面對埋伏行銷的態度與立場和被視為有問題的示例(這邊的示例可以說是鉅細靡遺,可見各國應該都想偷偷出周邊),有鑒於文件最後也申明禁止複製文件有關的內容,因此大家可以自行去閱讀。


所以回過頭來,印有鷹眼判定系統影像的各樣出版品是合法的嗎?我想不是,其中讓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可能是視覺上的簡約和通用造成的,如果今天的影像內容是選手高高躍起的扣球畫面,大眾可能會較容易有意識的認為不能作為任何商品上的影像。不過在智慧財產權的屬性中都是一樣的,只是一場競賽中的內容而已。


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看到這些產物時會有不適感,這也是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一直以來困擾我的射程範圍,更不確定這篇文章對於相關的產物和生態是否會有影響,不過基於自己的創作精神,我始終相信環境和歷史是由許多細碎的進行式所積累的,並且難以覺察。近期有許多運動員藉著這股熱度引起大眾對於體制的關注,我相信他們一定也非常認同龐大結果出於細碎的積累,因為他們就是這個概念的活證明。


運動員每日持續不懈的訓練和一瞬間勝負的關係,就如同社會中微小事物的關心和整體結構的巨大改變,我們時常成為歷史共業的哭訴者,而忽略是我們自己放棄成為美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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